导语:一家我国公司新通六合科技有限公司取得“IPHONE”第18类商标权归属,这也意味着“IPHONE”商标能够被用在钱包、小皮夹等产品上。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确定美国苹果公司在“IPHONE”商标贰言复审行政胶葛一案中败诉,一家我国公司新通六合科技有限公司取得“IPHONE”第18类商标权归属,这也意味着“IPHONE”商标能够被用在钱包、小皮夹等产品上。
据了解,新通六合公司是在2007年9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IPHONE”商标恳求,恳求在世界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子等产品上运用。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后,苹果公司提出了贰言,以为其“IPHONE”商标在第9类移动电话机产品上现已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理应被确定为驰名商标。在此之前的2002年10月18日,苹果公司现已向商标局恳求注册“IPHONE”商标,核定运用在世界分类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等产品上。
苹果公司提出贰言后,商标局经审理后作出《“IPHONE”商标贰言裁决书》,裁决被贰言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因不服该裁决,苹果公司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定委员会提出贰言复审恳求。2013年12月16日,商标评定委员会作出《对于第6304198号“IPHONE”商标复议复审裁决书》,裁决被贰言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该裁决书指出:苹果公司用已证实其商标知名度的依据显现的商标运用时间几乎都在被贰言商标恳求日期以后,不能证实在被贰言商标恳求注册之前,苹果公司的商标已为大众熟知,变成驰名商标。
以后,苹果公司不服“被诉裁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判定商标评定委员会从头作出复审裁决。北京一中院经审理以为,被贰言商标的恳求注册未违背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故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恳求。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次,北京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定以为,维持原判。